职权编号:C2358100
1.检查单:水务021-供水检查单(正式)
2.检查模块:供水单位(含二次、自建供水)
3.检查项:供水单位-16 对供水单位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供水管网进行巡护、检查、维修、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4.检查内容:供水单位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供水管网进行巡护、检查、维修、管理,并如实记录有关情况。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北京市节水条例》
5.1.1依据条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供水管网进行巡护、检查、维修、管理,并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应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供水管网安全监测及维护管理水平,减少破损事故发生,控制管网漏损。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供水单位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供水管网进行巡护、检查、维修、管理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