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设施和措施-1检查标准

日期:2023-04-13 16:30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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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C2357600

1.检查单:水务019-节水检查单(正式)

2.检查模块:节水设施和措施

3.检查项:节水设施和措施-1 对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4.检查内容: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北京市节水条例》

5.1.1依据条款: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本市严格限制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项目。对已有的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不再增加用水指标。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未达到强制性标准且未及时进行技术改造的,或者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