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设施和措施-3检查标准

日期:2023-04-13 16:28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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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C2359100

1.检查单:水务019-节水检查单(正式)

2.检查模块:节水设施和措施

3.检查项:节水设施和措施-3 对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进行利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4.检查内容:对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进行利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北京市节水条例》

5.1.1依据条款: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进行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尾水,并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向设施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进行利用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