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设施和措施-4检查标准

日期:2023-04-13 16:28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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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C2357500

1.检查单:水务019-节水检查单(正式)

2.检查模块:节水设施和措施

3.检查项:节水设施和措施-4 对园林绿化用水未采用节水灌溉方式或者未采取其他节水措施,造成浪费用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4.检查内容:园林绿化用水应当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不具备节水灌溉条件的,应当采取其他节水措施,并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节水改造。造林项目抚育期满后,由水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算下达用水指标。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北京市节水条例》

5.1.1依据条款: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园林绿化用水应当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不具备节水灌溉条件的,应当采取其他节水措施,并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节水改造。造林项目抚育期满后,由水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算下达用水指标。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园林绿化用水未采用节水灌溉方式或者未采取其他节水措施,造成浪费用水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