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设施和措施-7检查标准

日期:2023-04-13 16:27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字号:        

职权编号:C2359000

1.检查单:水务019-节水检查单(正式)

2.检查模块:节水设施和措施

3.检查项:节水设施和措施-7 对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向水务部门报送已建成循环用水设施的登记表或者提供再生水供水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4.检查内容: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向水务部门报送已建成循环用水设施的登记表或者提供再生水供水合同。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北京市节水条例》

5.1.1依据条款:

第三十八条 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应当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并向水务部门报送已建成循环用水设施的登记表;位于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并按照要求向水务部门提供再生水供水合同。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户未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向水务部门报送已建成循环用水设施的登记表或者提供再生水供水合同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