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设施和措施-8检查标准

日期:2023-04-13 16:26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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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C2357800

1.检查单:水务019-节水检查单(正式)

2.检查模块:节水设施和措施

3.检查项:节水设施和措施-8 对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未达到强制性标准且未及时进行技术改造的行为进行处罚

4.检查内容: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的重复利用率应当达到强制性标准。未达到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进行技术改造。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北京市节水条例》

5.1.1依据条款: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的重复利用率应当达到强制性标准。未达到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进行技术改造。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未达到强制性标准且未及时进行技术改造的,或者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