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单位-7检查标准

日期:2023-04-13 16:18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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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C2358000 

1.检查单:水务019-节水检查单(正式)

2.检查模块:用水单位

3.检查项:用水单位-7 对居民生活用水变更为非居民用水未及时向供水单位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4.检查内容:居民生活用水确需变更为非居民用水的,居民用水户应当及时向供水单位报告,纳入非居民用水户管理,单独计量、缴费。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北京市节水条例》

5.1.1依据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居民生活用水确需变更为非居民用水的,居民用水户应当及时向供水单位报告,纳入非居民用水户管理,单独计量、缴费。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变更为非居民用水未及时向供水单位报告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相应的水价限期补缴水费;逾期不改正的,处应补缴水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