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指标-3检查标准

日期:2023-04-13 16:16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字号:        

职权编号:C2358300

1.检查单:水务019-节水检查单(正式)

2.检查模块:用水(临时用水)指标

3.检查项:用水指标-3  对用水单位未依法取得临时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4.检查内容: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水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北京市节水条例》

5.1.1依据条款: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水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用水单位未依法取得临时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由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