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52700
1.检查单:水务015-质量检查单(勘察设计单位)
水务016-质量检查单(施工单位)
水务016-1-质量检查单(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水务017-质量检查单(监理单位)
水务017-1-质量检查单(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2.检查模块:质量保证体系
3.检查项:质量保证体系-11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水利工程业务。
4.检查内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水利工程业务。
5.检查标准:
5.1 依据名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1.1 依据条款: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5.2 依据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发布,2019年第四次修正)
5.2.1 依据条款: 第七条 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附件二: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
Ⅰ等:500平方公里以上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小于500万立方米的沟道治理工程;征占地面积500公顷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
Ⅱ等:150平方公里以上、小于500平方公里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总库容50万立方米以上、小于100万立方米的沟道治理工程:征占地面积50公顷以上、小于500公顷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
Ⅲ等:小于150平方公里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总库容小于50万立方米的沟道治理工程;征占地面积小于50公顷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附件三: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
一、发电机组、水轮机组等级划分标准
二、水工金属结构设备(闸门、压力钢管、拦污设备)等级划分标准
三、起重设备等级划分标准
5.3 依据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5.3.1 依据条款:标准(一)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5.4承包工程范围
5.4.1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
5.4.2二级资质
可承担工程规模中型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和建筑物级别3级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但下列工程规模限制在以下范围内:坝高70米以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50MW以下、水工隧洞洞径小于8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小于1000米、堤防级别2级以下。
5.4.3三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下的下列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小(1)型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和建筑物级别4级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总承包,但下列工程限制在以下范围内:坝高40米以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20MW以下、泵站总装机容量800KW以下、水工隧洞洞径小于6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小于500米、堤防级别3级以下。
(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41、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
41.4.1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压力钢管、闸门、拦污栅等水工金属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及启闭机的安装。
41.4.2二级资质
可承担大型以下压力钢管、闸门、拦污栅等水工金属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及启闭机的安装。
41.4.3三级资质
可承担中型以下压力钢管、闸门、拦污栅等水工金属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及启闭机的安装。
42、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
42.4.1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水电站、泵站主机(各类水轮发电机组、水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和水电(泵)站电气设备的安装工程。
42.4.2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机容量100MW以下的水电站、单机容量1000KW以下的泵站主机及其附属设备和水电(泵)站电气设备的安装工程。
42.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单机容量25MW以下的水电站、单机容量500KW以下的泵站主机及其附属设备和水电(泵)站电气设备的安装工程。
43、河湖整治工程
43.4.1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河道、水库、湖泊以及沿海相应工程的河势控导、险工处理、蔬浚与吹填、清淤、填塘固基工程的施工。
43.4.2二级资质
可承担堤防工程级别2级以下堤防相应的河道、湖泊的河势控导、险工处理、疏浚与吹填、填塘固基工程的施工。
43.4.3三级资质
可承担堤防工程级别3级以下堤防相应的河湖疏整治工程及吹填工程的施工。
5.4 依据名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5.4.1 依据条款:
第五条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