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38800
1.检查单:水务016-质量检查单(施工单位);
水务016-1-质量检查单(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2.检查模块: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3.检查项:施工质量保证体系-1 施工单位是否将承包的水利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检查内容:施工单位是否将承包的水利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5.1.1 依据条款: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5.2依据名称:《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6]420号)
5.2.1 依据条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给他人施工的行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转包:
(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内部承包合同等形式交由分公司施工,但分公司成立未履行合法手续的;
(四)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的承包人,其中一方将应由其实施的全部工程交由联营合作方施工的;
(五)全部工程由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实施,劳务作业分包单位计取报酬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人未设立现场管理机构的;
(七)承包人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者派驻的上述人员中全部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八)承包人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本办法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本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把部分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
(三)承包人将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
(四)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六)劳务作业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机械设备费用的;
(七)承包人未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本办法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防、穿堤建筑物、大坝等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泵站等;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由项目法人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
本办法所称主要建筑材料是指混凝土工程中的钢筋、水泥、砂石料,土石方工程中的石料,金属结构工程中的钢材,防渗工程中的土工织物等对工程质量影响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材料。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机械设备是指工程施工中的大中型起重设备,混凝土工程施工中的大中型拌和、输送设备,土石方工程施工中的大中型挖掘设备、运输车辆、碾压机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