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51700
1.检查单:水务016-质量检查单(施工单位)
水务016-4-质量检查单(施工单位其他)
2.检查模块:其他
3.检查项:其他-7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未进行设计或未按配合比生产、使用不合格原材料、供应不合格混凝土(水利工程)
4.检查内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未进行配合比设计或者未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供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5.1.1依据条款:
第十七条第二款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检验,对配合比进行设计,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生产质量进行验收。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未进行配合比设计或者未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供应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