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23300、C2354200
1.检查单:水务014-质量检查单(建设单位);
水务014-5-质量检查单(建设单位其他);
水务016-质量检查单(施工单位);
水务017-质量检查单(监理单位);
水务017-3-质量检查单(监理单位过程质量控制);
水务018-质量检查单(检测单位);
水务018-3-质量检查单(检测单位其他)
2.检查模块:其他
3.检查项:其他-1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处罚
4.检查内容: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至六十九调且单位已被予以罚款处罚的);对工程事故责任人和单位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5.1.1依据条款:第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5.2依据名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5.2.1依据条款:第一百零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的,二年以内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