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单位-1检查标准

日期:2022-05-06 13:29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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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C2328800

1.检查单:

水务015-质量检查单(勘察设计单位)

水务026-安全生产检查单(其他单位)

水务026-4-安全生产检查单(其他单位相关方安全责任)

2.检查模块:勘察设计单位责任义务

3.检查项:勘察单位-1 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水务工程勘察

4.检查内容:勘察单位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水务工程勘察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

5.1.1依据条款: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5.2依据名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2.1依据条款: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5.3依据名称:《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5.3.1依据条款: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4《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5.1.1依据条款:第三条 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