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25100
1.检查单:水务014-质量检查单(建设单位)
水务014-4-质量检查单(建设单位工程验收)
2.检查模块:工程验收
3.检查项:工程验收-4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4.检查内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发布,2017年第三次修正)
5.1.1依据条款:
第十六条 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5.2依据名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版)
5.2.1依据条款: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