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泥-2检查标准

日期:2022-04-21 15:14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字号:        

职权编号:C2310800

1.检查单:水务009-排水检查单(街乡)水务012-排水与污水(再生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检查单

2.检查模块: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3.检查项:污泥-2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4.检查内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版)

依据条款:

5.1.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版):

第七十二条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