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处理-3检查标准

日期:2022-01-18 09:51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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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C2323400

1.检查单:

水务016-质量检查单(施工单位)

水务016-3-质量检查单(施工单位质量事故处理及工程验收)

水务017-质量检查单(监理单位)

水务017-4-质量检查单(监理单位事故处理及其他)

2.检查模块:质量事故处理

3.检查项:质量事故处理-3 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

4.检查内容:由于监理单位造成质量事故。

5.检查标准:

5.1 依据名称:《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5.1.1 依据条款:

第二条第二款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十四条  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

二、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三、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四、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  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罚款、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水利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监理从业资格、收缴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