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22600
1.检查单:水务018-质量检查单(检测单位);
水务018-2-质量检查单(检测单位行为)
2.检查模块:质量检测专业技术工作
3.检查项:质量检测专业技术工作-5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否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
4.检查内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否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5.1.1 依据条款: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5.2依据名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年5月10日修订版)
5.2.1 依据条款:
第二十条 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