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22700
1.检查单:水务018-质量检查单(检测单位);
水务018-2-质量检查单(检测单位行为)
2.检查模块:质量保证体系
3.检查项:质量保证体系-8 委托方是否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
4.检查内容:委托方是否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
检查标准:
5.1 依据名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年5月10日修订版)
5.2 依据条款:
第三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由水利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告。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三条 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