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质量控制-5检查标准

日期:2022-01-17 15:41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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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C2348200

1、 检查单:

水务016-质量检查单(施工单位);

水务016-2-质量检查单(施工单位质量控制)

2.检查模块:施工质量控制

3.检查项:施工质量控制-5 施工单位不执行监理单位停工整改要求(水利工程)

4.检查内容: 施工单位是否执行监理单位停工整改要求(水利工程)

5.检查标准:

5.1 依据名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5.1.1 依据条款:

第四十三条  发现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及其岗位人员不符合配备标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在施工现场履行职责或者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可以要求暂停施工。

发现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进行自检。

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重新报验;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将隐蔽部位隐蔽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采取返工、检测等措施,并重新报验。

第九十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不执行监理单位停工整改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