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质量控制-3检查标准

日期:2022-01-17 14:27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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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C2325500

1、 检查单:

水务016-质量检查单(施工单位)

水务016-2-质量检查单(施工单位质量控制)

2.检查模块:施工质量控制

3.检查项:施工质量控制-3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4.检查内容: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是否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5.检查标准:

5.2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2.1 依据条款: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2 依据名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2.1 依据条款:

第六十六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3标准规范名称、编号及版本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5.3.1 标准规范条款:

9.1.4 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