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50900
1、检查单:
水务016-质量检查单(施工单位);
水务016-1-质量检查单(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2.检查模块: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3.检查项:施工质量保证体系-3 施工单位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挂靠方式,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水利工程)
4.检查内容:施工单位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挂靠方式,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水利工程)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5.1.1 依据条款:
第三十四条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挂靠方式,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通过挂靠方式,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5.2依据名称:《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 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6]420号)
5.2.1 依据条款: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出借借用资质,是指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单位、个人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出借借用资质:
(一)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的;
(三)实际施工单位使用承包人资质中标后,以承包人分公司、项目部等名义组织实施,但两者无实质产权、人事、财务关系的;
(四)工程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包人的,但项目法人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五)劳务作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包人或工程分包单位的;
(六)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部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七)承包人与项目法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的;
(八)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借借用资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