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27500
1.检查单:水务017-质量检查单(监理单位)
水务017-2-质量检查单(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2.检查模块: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3.检查项:监理质量管理体系-2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4.检查内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否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5.检查标准:
5.1 依据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年12月22日修订版)
5.1.1 依据条款: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总监理工程师还应当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以下简称注册监理单位)报水利部注册备案,并在其注册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需要临时到其他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由该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监理责任等有关事宜。
监理人员应当保守执(从)业秘密,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