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过程质量控制-8检查标准

日期:2022-01-17 14:06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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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C2351500

1. 检查单:水务017-质量检查单(监理单位)水务017-4-质量检查单(监理单位事故处理及其他)

2.检查模块:监理过程质量控制

3.检查项:监理过程质量控制-8 监理单位未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或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时未报告(水利工程)

4.检查内容:监理单位是否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或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时未报告(水利工程)

5.检查标准:

5.1 依据名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5.1.1 依据条款: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发现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及其岗位人员不符合配备标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在施工现场履行职责或者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可以要求暂停施工。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发现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应当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完成前不予签认工程款支付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