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过程质量控制-6检查标准

日期:2022-01-17 14:04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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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C2346800

1.检查单:

水务017-质量检查单(监理单位);

水务017-3-质量检查单(监理单位过程质量控制)

2.检查模块:监理单位过程质量控制

3.检查项:监理过程质量控制-6 监理单位未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或者见证过程弄虚作假(水利工程)

4.检查内容:监理单位是否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或者见证过程弄虚作假(水利工程)

5.检查标准:

5.1 依据名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5.1.1 依据条款: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明确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特点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采取巡视、平行检验、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旁站等方式实施监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进行检测。施工单位进行取样、封样、送样,监理单位进行见证。

5.2 标准规范名称、编号及版本号: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5.2.1  标准规范条款:

6.2.11  旁站监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和监理工作需要,结合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2 监理机构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填写旁站监理值班记录。

3 除监理合同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或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并得到发包人同意增加的旁站监理工作,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