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过程质量控制-2 检查标准

日期:2022-01-17 13:56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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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C2326700

1.检查单:水务017-质量检查单(监理单位)

水务017-3-质量检查单(监理单位过程质量控制)

2.检查模块:监理过程质量控制

3.检查项:监理过程质量控制-2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4.检查内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否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5.检查标准:

5.1 依据名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1.1 依据条款: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2 依据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5.2.1 依据条款:第十五条  监理人员不得将质量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5.3 依据名称:《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5.3.1 依据条款: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