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51100
1.检查单:水务014-质量检查单(建设单位)
水务014-4-质量检查单(建设单位工程验收)
水务016-质量检查单(施工单位)
水务016-3-质量检查单(施工单位质量事故处理及工程验收)
2.检查模块:工程验收
3.检查项:工程验收-6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验收(水利工程)
4.检查内容: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中是否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验收(水利工程)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5.1.1依据条款: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形成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中各方意见签署齐备的日期为工程竣工时间。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5.2 合格标准 有水利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