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04200
1.检查单:水务020-水资源检查单
2.检查模块:未按要求取水
3.检查项:未按要求取水-4 取水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4.检查内容:取水单位是否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情况。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5.1.1依据条款: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5.2合格标准:取水单位没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