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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取水-2 检查标准

日期:2022-01-07 14:50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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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C2304000

1.检查单:水务020-水资源检查单

2.检查模块:未按要求取水

3.检查项:未按要求取水-2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4.检查内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5.1.2依据条款:

第二十七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5.2合格标准: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情况

党政机关 12345

主办:北京市水务局

承办:北京市智慧水务发展研究院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64 京ICP备05031684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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