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设施使用-4 检查标准

日期:2022-01-07 14:41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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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C2304500

1.检查单:水务020-水资源检查单

2.检查模块:取水设施使用

3.检查项:取水设施使用-4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4.检查内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及依据条款:

5.1.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5.1.2《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第五十六条 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5.2合格标准: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而且运行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