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50700
1.检查单:水务020-水资源检查单
2.检查模块:取水(凿井)许可
3.检查项:取水(凿井)许可-5 未经批准开凿机井的
4.检查内容: 是否经批准开凿机井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和依据条款:
5.1.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9)第十七条:开凿机井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下列地区禁止开凿机井:(一)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二)集中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地区。
5.1.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第八条: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严格限制审批新增机井,各区县一律不再批准新增机井。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和重大建设项目用水,确需开凿机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2合格标准:提供有效的取水事项行政许可批复文件或取水许可证照(纸质版、电子版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