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凿井)许可-4 检查标准

日期:2022-01-07 14:34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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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C2350000

1.检查单:水务020-水资源检查单

2.检查模块:取水(凿井)许可

3.检查项:取水(凿井)许可-4

4.检查内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及依据条款:

5.1.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5.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5.2合格标准:提供有效期内的取水许可证(纸质版、电子版均可),并检查是否按规定条件取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