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凿井)许可-3检查标准

日期:2022-01-07 14:33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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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C2301900、C2339300、C2348700

1.检查单:水务020-水资源检查单

2.检查模块:取水(凿井)许可

3.检查项:取水(凿井)许可-3 是否经批准取水

4.检查内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及条款:

5.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5.1.2《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2014)第三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

5.1.3《《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

5.1.4《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四十二条 公共供水设施、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和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单位和个人浪费用水或者擅自取水。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从公共供水设施、消防设施取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5.2合格标准:

提供有效的取水事项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照(纸质版、电子版均可)。从公共供水设施、消防设施取水的,应取得用水指标。公共供水设施、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人的日常巡检单;现场无单位和个人擅自取水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