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50300
1.检查单:水务021-供水检查单
2.检查模块:供水设施
3.检查项:供水设施-7 违法兴建城市供水工程、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
4.检查内容:违法兴建城市供水工程;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城市供水条例》
5.2依据条款:
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五条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