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单位-10(3)检查标准

日期:2022-01-07 11:16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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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C2307400

1.检查单:水务021-供水检查单

2.检查模块:供水单位(含二次、自建供水)

3.检查项:供水单位-10 城市供水单位是否选用合格的材料、设备等产品

4.检查内容:未选用获证企业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产品;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5.1.1依据条款:第十条 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依据名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5.2.1依据条款:第六条 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5.3依据名称:水利部关于推进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水农[2019]150号)

5.3.1依据条款:直接涉水的管材、管件、水处理和消毒设备、防腐材料、滤料、化学药剂和粘结剂等材料与设备,应符合饮用水卫生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