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07100
1.检查单:水务021-供水检查单
2.检查模块:供水单位(含二次、自建供水)
3.检查项:供水单位-7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
4.检查内容: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城市供水条例》
5.1.1依据条款:第二十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5.2依据名称:《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5.2.1依据条款:第十一条(三)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提高水质检测能力;(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
5.3依据名称:《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5.3.1依据条款:第四条一款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4依据名称:《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
5.4.1依据条款:第十一条(一)配备供水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自建供水设施,及时排除供水设施故障,保证以正常水压不间断供水;(二)有水质消毒设备,保证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三)有细菌总数、大肠杆菌群、嗅味、浑浊度的水质检测能力,建立对水源水、管网水、末梢水的水质检测制度,按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结果。
5.4依据名称: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5.4.1依据条款:第六条 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5.5依据名称: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5.5.1依据条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是供水水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供水水质检测制度。跨乡镇或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应按标准要求安装和使用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配备检测设备和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常规水质检测。未安装或使用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的小型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工程,也要采取水质净化和消毒措施,加强人员培训和消毒药剂投放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质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