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06100
1.检查单:水务021-供水检查单
2.检查模块:供水单位(含二次、自建供水)
3.检查项:供水单位-6 供企业是否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
4.检查内容:供企业是否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城市供水条例》
5.1.1依据条款: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5.2依据名称:《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5.2.1依据条款:第二十七条二款城市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5.3依据名称:《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5.3.1依据条款:第六条 因施工或者检查、维修公共供水设施,需暂停供水或者降压供水时,供水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用户。暂停供水时间超过3天的,由供水企业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大范围暂停供水或者暂停供水、降压供水可能对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供水企业必须在暂停供水前报经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机关批准。
5.4依据名称:《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
5.4.1依据条款:第十三条 提供生活饮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供水应急预案。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紧急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采取措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发出停水通告,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停止供水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水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