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C2305000
1.检查单:水务021-供水检查单
2.检查模块:供水单位(含二次、自建供水)
3.检查项:供水单位-5 供水单位是否对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4.检查内容:供水企业是否按规定检修、维护供水设施;供水企业是否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及时抢修、排除故障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城市供水条例》
5.1.1依据条款:第二十七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5.2依据名称:《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5.2.1依据条款: 第十一条(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第二十七条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事故后,有关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组织抢险抢修。
5.3依据名称:《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5.3.1依据条款:第四条四款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公共供水设施,及时排除公共供水设施故障,保障正常供水。
5.4依据名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5.4.1依据条款:第二十六条二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要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做到“建一处工程,保护一处水源”;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