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单位-4检查标准

日期:2022-01-07 11:08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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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C2304900

1.检查单:水务021-供水检查单

2.检查模块:供水单位(含二次、自建供水)

3.检查项:供水单位-4 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间断供水

4.检查内容:供水单位对外供水的水质、水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供水企业在正常供水状态下是否有间断供水

5.检查标准:

5.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1.1依据条款:第七十一条二款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2依据名称:《城市供水条例》

5.2.1依据条款:第十一条(三)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提高水质检测能力;(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二十一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3依据名称:《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5.3.1依据条款:第四条一、二款 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在正常供水状态下,保证公共供水达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并保持不间断供水;

5.4依据名称:《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

5.4.1依据条款:第十一条(一)配备供水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自建供水设施,及时排除供水设施故障,保证以正常水压不间断供水;(二)有水质消毒设备,保证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三)有细菌总数、大肠杆菌群、嗅味、浑浊度的水质检测能力,建立对水源水、管网水、末梢水的水质检测制度,按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结果。

5.5依据名称: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5.5.1依据条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是供水水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供水水质检测制度。跨乡镇或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应按标准要求安装和使用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配备检测设备和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常规水质检测。未安装或使用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的小型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工程,也要采取水质净化和消毒措施,加强人员培训和消毒药剂投放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质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