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5检查标准

日期:2021-12-17 11:49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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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单:水务011-排水检查单

2.检查模块:排水行为

3.检查项:排水-5向排水管网排放超标污水

4.检查内容:向排水管网排放超标污水

5.检查标准:

(1)依据名称:《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2009)

(2)依据条款: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

(四)向排水管网排放超标污水、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质;

(七)住宅区再生水设施处理粪便水和重污染水;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标准予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标准规范名称、编号及版本号:《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307—2013)

(4)标准规范条款: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4.要求

4.1一般规定

4.1.1严禁排入腐蚀城市下水道设施的污水。

4.1.2严禁向城市下水道倾倒垃圾,积雪,粪便,工业废渣和排入易于凝集,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物质。

4.1.3严禁向城市下水道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

4.1.4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4.1.5放射性污水向城市下水道排放,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GB 8703执行。

4.1.6水质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水,应进行预处理。不得用稀释法降低浓度后排入城镇下水道。

4.2水质标准

4.2.1 根据城镇下水道末端污水处理厂的处理程度,将控制项目限值分为A、B、C三个等级,见表1。

a) 采用再生水处理时,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应符合A级规定。

b) 采用二级处理时,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应符合B级的规定。

c) 采用一级处理时,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应符合C级的规定。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技术内容

4.1污水排放要求

4.1.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院机构污水排放一律执行表1的规定。

4.1.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下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4.4 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执行表3的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执行GB16889-2008表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