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单:水务010-防汛抗旱检查单
2.检查模块:防汛抗旱
3.检查项:防汛抗旱-2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
4.检查内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
5.检查标准: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依据条款:
第三十二条: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
(2)标准规范名称、编号及版本号:《水资源术语》 (GB∕T 30943-2014)
标准规范条款:
2.1.8 水资源:地表和地下可供人类利用又可更新的水。
注:通常指较长时间内保持动态平衡,可通过工程措施供人类利用,可以恢复和更新的淡水。
(3)标准规范名称、编号及版本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7〕68号)
标准规范条款:
三、加强抗旱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大抗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控制性水源工程建设,加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力度,不断完善抗旱工程体系。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加快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扩大泵站技术改造实施范围和规模,不断提高蓄供水能力和水资源利用效率。干旱缺水地区要因地制宜加快修建各种蓄水、引水、提水、雨水集蓄工程及再生水利用、人工增雨设施,特别要做好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小机井、小水窖、小塘坝、小泵站等小微型抗旱设施建设,切实提高抗旱减灾能力。
(4)标准规范名称、编号及版本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
标准规范条款:
第六条 补助费用于特大抗旱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遭受严重干旱灾害的区域旱情监测,兴建应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的费用。
具体开支范围:(一)抗旱设备添置费。因抗旱需要添置水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机、洗井机、移动浇灌、喷灌滴灌节水设备和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净水设备、储水罐等抗旱设备发生的费用。(二)抗旱应急设施建设费。因抗旱需要应急修建的泵站、拦河坝、输水渠道、水井、塘坝、集雨设施等费用。(三)抗旱用油用电费。抗旱期间,采取提水、输水、运水等措施而产生的油、电费用。(四)抗旱设施应急维修费。抗旱期间,抗旱设施、设备应急维修发生的费用。(五)旱情信息测报费。抗旱期间临时设置的旱情信息测报点及测报费用;(六)中央抗旱物资储备费用。水利部购置、补充、更新中央抗旱物资及储备管理费用。(七)其他费用。抗旱新技术新产品示范、推广费用。
(5)标准规范名称、编号及版本号:《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财农〔2011〕329号)
标准规范条款:
第六条:中央物资品种包括防汛物资和抗旱物资。
(二)抗旱物资。包括大功率水泵、深井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机、洗井机、移动浇灌、喷滴灌节水设备和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净水设备、储水罐等。
第七条 中央物资属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国家防总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