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单:水务023-2-安全生产检查单(项目法人隐患排查治理);水务024-2-安全生产检查单(监理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水务025-7-安全生产检查单(施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水务026-2-安全生产检查单(其他单位隐患排查治理)
2.检查模块:安全生产行为
3.检查项:安全-53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水利工程)
4.检查内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水利工程)
5.检查标准:
(1)依据名称:《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2)依据条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一)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非本单位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隐患的。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形成原因、危害后果和影响范围等情况。
(3)标准规范名称、编号及版本号(规章文件文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
(4)标准规范(规章文件)条款:
11.1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11.1.6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 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11.2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11.2.6 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并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隐患排查组织单位应负责对一般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复查,并在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署明确意见。
11.2.7 有关参建单位应按月、季、年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书面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应于每月5日前、每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将上月、季、年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