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46检查标准

日期:2021-12-16 13:16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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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单:水务025-6-安全生产检查单(施工单位设备、设施安全)

2.检查模块:安全生产行为

3.检查项:安全-46施工单位使用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水利项目)

4.检查内容:施工单位使用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水利项目)

5.检查标准:

(1)依据名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

(2)依据条款: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3)标准规范名称、编号及版本号(规章文件文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714-201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

(4)标准规范(规章文件)条款: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714-2015)

3.10 施工载人的提升机械与装置

3.10.1 施工现场载人的提升机械与装置安装后,应组织设计安装、使用单位有关安全、技术、质检等主管人员进行验收、试运行,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

9.1 基础管理

9.1.4 施工单位设施设备投入使用前,应报监理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进入施工现场设施设备的牌证应齐全、有效。

9.1.5《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验收前,应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施工单位应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检验结果应报监理单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