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19检查标准

日期:2021-12-16 12:38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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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单:水务023-2-安全生产检查单(项目法人隐患排查治理);水务024-2-安全生产检查单(监理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水务025-7-安全生产检查单(施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水务026-2-安全生产检查单(其他单位隐患排查治理)。

2.检查模块:安全生产行为

3.检查项:安全-19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水利类)

4.检查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水利类) 。

5.检查标准: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2)依据条款: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标准规范名称、编号及版本号(规章文件文号):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 

(4)标准规范(规章文件)条款:

11.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

11.2.1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11.2.2各参建单位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

11.2.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法人同意后实施。项目法人应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11.2.7有关参建单位应按月、季、年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书面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应于每月5日前、每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将上月、季、年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