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北京市水务局关于明确洪水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等事宜的通知

日期:2016-09-20 00:00    来源:北京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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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水务法[2016]122号

各区水务局(东城区城市综管委、西城区市政市容委)、市水评中心、市水保总站、局机关各处室,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83号)和《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发〔2016〕35号),现就水影响评价文件中洪水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防洪除涝规划》,本市行政区域内蓄滞洪区分为国家级、市级、区级。蓄滞洪区名录详见附件1。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洪水影响评价: 
  1.铁路、公路干线、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等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2015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本市16个行政区均属于北方土石山区(北方山地丘陵区),分别属于燕山山地丘陵水源涵养生态维护区、太行山东部山地丘陵水源涵养保土区、京津冀城市群人居环境维护农田防护区三种类型。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上述范围内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该范围外的建设项目不再开展。 
  五、按照国家和本市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求,合并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等行政审批程序,实行水影响评价综合审查。 
  特此通知。

  附件:

1.北京市蓄滞洪区名录.doc

2.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doc




北京市水务局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