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7-12-21 17:13    来源:运维中心

字号:        

各区水务局(东城区城管委、西城区市政市容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务局,局属各相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8日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3月15日发布的《北京市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京水务法〔2014〕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2017年12月13日

  北京市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管理,保证审查活动的公平、公正、严谨和科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规划和市级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北京市水影响评价中心(以下简称“水评中心”)负责市级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市级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市级专家库由相关专业专家构成,包括水文水资源专业、水土保持专业、供排水专业、地下水专业、农业节水专业、洪水影响分析等相关专业专家和水行业管理专家组成。

  第四条  入选市级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水影响评价涉及的专业或者行业中有较深造诣和较高声誉,熟悉其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或管理经验的可适当放宽技术职称要求;

  (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规划和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技术规范和要求;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术审查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7岁,特殊需要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入选。确需入选市级专家库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干部管理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五条  专家入选市级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向水评中心申报。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水利部水资源论证专家库和水土保持专家库的京籍专家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选市级专家库。

  第六条  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北京市水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专家推荐表》(以下简称《专家推荐表》)(详见附件),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学历证复印件;

  (三)职称证复印件;

  (四)其他(资格证、上岗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专家资格审查和聘用

  (一)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水影响评价技术专家资格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小组);

  (二)由水评中心初审后将《专家推荐表》提交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资格审查小组”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北京市水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证》;

  (四)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入选专家库的专家聘期为二年。经“资格审查小组”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八条  专家库的运行

  (一)参加技术审查工作的专家人选,由水评中心根据专业需要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并征求专家本人意见后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专家的抽取工作;

  (二)重大规划、拟国家和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必须有1-2名较为熟悉水务全面情况的专家参加项目审查工作;

  (三)有关工作人员和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把专家名单透漏给咨询机构、项目建设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专家库以及专家的信息;

  (五)为保证水影响评价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审查专家所在单位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应当对专家工作给予充分支持。

  第九条  专家的权利

  (一)专家有自愿加入和自愿退出专家库的相关权利;

  (二)对技术审查工作制度、程序、专家业绩考核等规定的制订(修订)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对所负责审查的水影响评价报告等技术文件享有独立评审和做出结论的权利;

  (四)按照规定享有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专家的义务

  (一)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实事求是,保质保量地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专家对自己给出的审查结论终身负责;

  (二)严格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对参与的水影响评价审查工作的成果和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转交他人或者外传。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水影响评价文件等有关资料退回水评中心;

  (三)专家是拟承担审查项目重大利益相关方的,应告知水评中心并主动回避;

  (四)接受水评中心安排的业务培训;

  (五)专家工作变动或者身份改变,应当主动告知水评中心;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工作业绩评价

  水评中心建立专家档案,保存专家个人信息及参加审查项目的具体情况,每两年对专家库进行一次调整,对不称职和不能继续参与审查工作的专家,经过“资格审查小组”审核,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再列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  参加水影响评价审查工作的专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职权向项目单位指定或者推荐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

  (二)违反规定和标准领取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相关费用;

  (三)在项目单位、编制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收取项目单位、编制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和土特产、纪念品等;

  (五)参加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消费活动;

  (六)对参与水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提供有偿咨询;

  (七)与项目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未主动申明并回避;

  (八)泄露项目单位、编制单位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九)违规放松技术审查标准,以及提出过高的、不合理的技术要求;

  (十)故意拖延技术审查工作,以及其他妨碍技术审查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选市级专家库资格: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缺席参加审查工作两次以上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水评中心组织的专家培训的;

  (四)两年之内未参加水影响评价审查或者培训的;

  (五)与项目单位或咨询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六)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审查专家名单、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七)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八)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合再承担技术审查工作的;

  (九)因专家身份或者工作改变,不再适合承担审查工作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3月15日发布的《北京市水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京水务法〔2014〕20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水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专家推荐表

  京水务法〔2017〕144号附件:北京市水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专家推荐表.docx

  北京市水务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