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使用自来水案

日期:2023-03-21 12:28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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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2年4月6日,北京市水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时发现,某酒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使用自来水。经勘验和询问,当事人在其单位大厅的中央喷泉水景观中,使用自来水,自2022年3月以来,一直使用自来水,用水量为20吨。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北京市水务局依据《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某酒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6月8日送达了《北京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22年6月16日到银行缴纳了罚款,此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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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单位内部景观环境用水使用自来水的案件,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开展调查取证,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及时缴纳了罚款。

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法律知识和节水知识宣讲,让当事人认识到节水的重要作用,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并保证以后不再犯类似错误。本案的查处,形成了有效震慑。

北京市是一个缺水的城市,水资源非常紧张,加强节水是缓解北京市水资源紧张的重要举措,单位内部景观环境用水在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应当使用再生水。

产生此类违法行为的原因有很多,从执法办案实践来看,“图方便”是非常重要的原因,违法行为人认为单位内部景观环境用水使用自来水比较方便,用再生水比较麻烦。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北京市节水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与《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一致,并未有改动,但将单位内部景观环境用水的禁止范围做了扩大,不仅仅局限于自来水,将地下水也纳入了禁止的范围。

节约用水,加强水的循环使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在此建议相关单位和广大市民,转变观念,且不可为了一时的方便损害了公益而被行政处罚;认真学习《北京市节水条例》及相关规定,掌握单位内部景观环境用水的禁止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