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案

日期:2022-03-17 16:57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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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及处理过程】

某医院自2011年5月3日开始,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当事人向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检查井位于医院北侧,该行为影响了正常的排水管理秩序,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无异议。立案后,监察员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北京市水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制作了《陈述、申辩笔录》。

经2019年4月15日复查发现,当事人虽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但已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并取得并出示了《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材料接收通知书(申请人留存)》。2019年4月22日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京水监听告字[2019]第19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复查记录等证据材料为证。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7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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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一、本案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二、扎实做好每一步执法工作,以不变应万变。

在本案的查处过程中,可谓一波三折。在复查前夕,当事人以“前期配合调查取证的受委托人离职”为由,突然更换受委托人,水务执法人员沉着应对,当即表示:更换受委托人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完全没有问题,只要出示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即可。待到执行阶段,当事人又以“法定代表人不在国内,不能使用大量现金”为由,表示不能立即缴纳罚款。执法人员见招拆招,表示:自觉接受处罚是行政相对人应尽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执法的过程及处罚内容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的救济渠道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对执法过程和处罚内容没有异议,只是由于客观因素暂时无法缴纳罚款,可以通过申请延期等合法途径解决,也可以避免滞纳金等损失。当事人随即提出了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获得批准。2019年12月30日,延期缴纳罚款的时限届满,水务执法人员按期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缴款书》(续)。2019年12月31日,当事人到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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