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展览馆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日期:2021-03-19 10:58    来源:市水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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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取样

  2020年11月17日,北京市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展览馆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6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经调查发现,某展览馆排水口位于某展览馆西侧,GPS定位为N39°56′16.84″,E116°27′22.63″,现场由北京市城市排水监测总站的工作人员取样并送检。经检测,当事人排水口排水悬浮物检测值为1000mg/L,化学需氧量检测值为885mg/L,总磷检测值为8.61mg/L,不符合DB11/307-2013《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3限值的规定。该行为对公共排水管网造成了损害。该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无异议。立案后,监察员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

  2020年12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水监责字[2020]第456号)和《北京市水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水监告字[2020]第224号),并于当日制作了《陈述、申辩笔录》。

  经2021年1月8日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现场由北市城市排水监测总站的工作人员取样并送检。经检测,当事人排水水质已符合相关标准。

  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京水监罚字[2018]第140号)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排水水质超标项较多,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2021年1月25日送达了《北京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水监罚字[2021]第14号)及《行政处罚缴款书》(第14号)。

  当事人于2021年2月8日到银行缴纳了罚款,此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