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说明

来源:运维中心时间:2017-12-12

  为加快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拟制定《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办法》。目前,草案起草工作已经完成。

  为了体现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北京市水务局特在本网开辟专栏,征集全市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请您在2017年7月24日前就《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管理办法(草案)》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您在此发表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予以充分的考虑。

  请您通过电子邮件、书信、电话等方式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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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

  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供货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动态评价,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水务局)、水利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及水利建设有关监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动态监督检查,依据《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记分标准》)进行记分,记分结果应用于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水务局建立全市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市和区水务局在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处理时进行记分,并由市水务局进行累加和汇总,按照规定的措施对市场主体做出相应处理。

  区水务局在对所辖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处理时,应依据《记分标准》,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处理情况报市水务局备案。

  第四条 实行动态监管不改变市和区水务局现有的对市场主体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市和区水务局不得将对市场主体的记分代替处罚、处理。

  第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在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市(区)水务局、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六条 市水务局组织制定《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明确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评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包括市场主体的综合素质、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市场行为和信用记录。不同评价类型,其评价指标及权重分别设置。

  第八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诚信(AAA级、AA级、A级)、守信(BBB级)、失信(CCC级)三等五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价指标得分X分别为:

  AAA级:90分≤X≤100分,信用很好;

  AA级:80分≤X<90分,信用好;

  A级:70分≤X<80分,信用较好;

  BBB级:60分≤X<70分,信用一般;

  CCC级:X<60分,信用较差。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

  第十条 申请信用评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登记并且在北京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

  申请人具有多项资质的,可以同时申请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类型的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评价,应当向评价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人员和设备材料;

  (三)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四)人力资源管理、信用管理、技术创新、发展战略等材料;

  (五)近3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近3年参建与评价类型对应并在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记录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清单,包括合同名称、合同额、建设地点、项目法人、开竣工时间等;

  (七)近3年获得的各种奖励、处罚等材料;

  (八)近3年参加工商、税务、金融机构等信用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其中,《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市场主体必须公开的内容和《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中包括的内容,应在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开,作为评价依据。

  第十三条 市水务局成立信用评价委员会,信用评价委员会下设评价机构(办公室),组织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可根据需要对申请评价的市场主体申报信息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区水务局、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市场主体应给予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应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初评意见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经审核后,将初评意见在北京市水务局门户网站和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六条 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以书面方式向评价机构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价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完成复核。

  第十七条 市水务局在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水务局门户网站和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3年。3年期满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重新申请信用评价,原信用评价结果逾期作废。

  第十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取得信用等级1年后,可申请对信用指标重新评价。评价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信用评分的基础上进行记分,发生记分后,以最新得分确定信用等级。记分有效期12个月,周期届满,记分恢复。

  第二十一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实时查询自身信用等级情况。

  第二十二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其信用等级一律为CCC级;取得BBB级(含)以上信用等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应立即将其信用等级降为CCC级并向社会公布,3年内不受理其升级申请。上述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二)围标、串标的;

  (三)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

  (四)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的;

  (五)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对守信市场主体实施信用激励机制

  1.对守信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给予优待。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在资格审查和评标中赋予不同的分值权重。

  2.对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市场主体,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中予以优先办理、简化审核程序,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适当简化监督程序、减少检查频次。

  3.对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的市场主体,在资质管理中给予优先晋升资质支持,在评优评奖活动中予以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向有关方面推荐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支持。

  4.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市场主体,给予重点支持,开辟绿色通道,列入北京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红名单,推荐参加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二)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失信惩戒机制

  1.对信用等级为CCC级的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信用等级得分为0,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资质升级或增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限制参加评优评奖活动。

  2.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除采取上述惩戒措施外,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失信黑名单,实行市场禁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水利工程实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挂钩制度。在评标办法中,按工程规模设置信用分占总得分的5%~15%:

  不同等级水利建设工程信用标权重划分表

工程等别

信用标权重

15%

12%

10%

8%

5%

  注:工程等别划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确定。

  信用标的评审直接采用当日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进行评分,评价因素及评价标准见表:

评价因素(信用等级)

评价标准(信用等级得分/信用等级总分)

AAA级

100%

AA级

80%

A级

60%

BBB级

40%

CCC级

0

  未在本市进行信用评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其信用等级按BBB级赋分,但未在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其信用等级按CCC级赋分。两个或两个以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信用等级低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发现企业有不良行为的,应当进行记分处理。有下列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二)应当处罚而未进行处罚的;

  (三)对处罚处理情况故意隐匿不报的;

  (四)做出的处罚、处理明显违法或不当的;

  (五)对违法违规市场主体的记分不符合《记分标准》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记分情况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信用信息动态评价工作零计分记录的区,市水务局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调查。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决定以及记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起诉或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监察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在外埠从事水利工程活动的本市市场主体动态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1.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建设<代建>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2.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勘察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3.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4.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5.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理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6.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咨询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7.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机械制造)信用评价标准

  8.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9.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质量检测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10.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供货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供货.xls

  机械制造.xls

  监理.xls

  建设(代建).xls

  勘察.xls

  设计.xls

  施工.xls

  招标代理.xls

  质量检测.xls

  咨询.xls